本篇文章4420字,读完约11分钟

八十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强调:“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的问题更为根本、全面、稳定、长远。这种制度性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能否改变自己的面貌,必须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战略举措。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中国宪法是治国的总宪章,它必须反映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若干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NPC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总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督制度等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这些重大修改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最高层次设计和制度安排。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宪法的总纲领,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宪法总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国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创造的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的最根本的制度,它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一制度是我们党经过二十八年的血战和艰苦奋斗,团结和领导人民最终建立起来的。它是我们党在团结和领导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和进行改革开放的新的伟大革命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今天的中国,党、政府、军队、人民和学生、东方、西方、北方和南方,党是一切事物的领导者和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地位已经在现行宪法的序言中得到确认。《宪法建议》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丰富到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理解和把握党的领导的伟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空.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反映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抱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和伟大梦想,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转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实现“两百年”的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和党的方向盘。适应新时期党和国家发展的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并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使党能够以大局为重,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地位。它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种制度中具有较强的制度约束力和较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落实党的领导,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思想、政治和行动。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第二,调整国家主席的任期是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制度安排

《建议》提出修改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新时期推进全面法治和国家治理体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的“三位一体”领导体制,是我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的治国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党章和宪法的有关规定来看,198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随后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而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没有规定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中国国家主席的任命规定,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制度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的领导制度能够在宪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对国家总统任命条款的修订旨在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并在《宪法》中作出体制安排。这次修改,并不是要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的退休制度,也不是要终身任用领导干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建立并付诸实施。从1982年的第12部党章到2017年的第19部党章,都有明确的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还是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责不是终身的。可以改变或取消。”“年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退休、退职。”党的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命要求是一致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是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的保证。“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维护和维护党中央的权威,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第三,赋予监事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建议》在宪法第三章中专门增加了“监事会”一节,对全国监事会和地方各级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为监事会建立组织制度、履行职责、使用相关权力、建立合作和制约机制、加强自我监督提供了根本依据。这一重要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的重要部署,是深化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显示了我们党坚持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国家监督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督体制的一项举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改革和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建议》将改革实践的成果提炼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律支持。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了全覆盖,而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于狭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的发展,构建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覆盖,真正把所有权力锁进制度的牢笼,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得到有效利用,造福于人民。《建议》增加了“监督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国家监督体制改革以宪法为基础,监督法的制定以宪法为基础,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确立监事会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并纳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进反腐倡廉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胜利局面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将行政监督、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腐败、贿赂、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结合起来,设立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检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根据宪法制定监督法,依法赋予监督委员会以职责、权力和调查手段,以留置权取代“两规”措施,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第四,增加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系

《建议》提出:“设区的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同本省、自治区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这是一项关系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基本法层面上拓展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和成功经验的提炼和升华,也是对宪法的确认。地方性法规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独特的、具有高度针对性的制度保障。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中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城市的基础上,增加273个市、自治州。这一次,《建议》将进一步把设区市的立法权提升到国家基本法的高度进行权威确认,这将极大地推动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地方具体问题,使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敏感,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生成,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步伐。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此外,根据新时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和新实践,《建议》还在制度层面对宪法进行了其他相应的修改。例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条款,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为宪法条款,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宪法意识,培养宪法信仰,更好地忠于、遵守和维护宪法。例如,宪法序言中的“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献身的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如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的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督”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从制度层面和国家监督体系。衔接,既保持了中国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又充分反映了现实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并能充分发挥宪法的规范、指导和引导作用(李璇)

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史玉妍

标题: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安排

地址:http://www.hellosat.cn/hxzx/11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