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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2018]48号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和青岛市人民政府:

你方要求支持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港、江苏省张家港保税港区、河南省郑州铁路口岸、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口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海南省海口口岸、重庆铁路口岸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同时,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牵头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地方城市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控各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好政策解读和解释工作。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借鉴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国际市场采购系统、贸易便利通关系统、售后服务保障系统和政府监管信息系统等“一平台四系统”的成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不断创新制度设计和机制建设,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三,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汽车平行进口应当符合国务院关于整车进口口岸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进口口岸和地区外进口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道路车辆识别代码》(VIN)(GB 16735)等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具有排放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相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车辆应当进口,旧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不得进口。试点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个部门《关于推进汽车平行进口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其相关要求组织试点工作。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乙类)开展汽车保税仓储业务。平行进口汽车保税仓储没有期限,按照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加强监督管理。原则上,每个试点地区确定的试点企业数量不得超过5家。请参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通知》(SBJH[2016]114号),以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的保障能力、守法诚信状况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为选择试点企业的必要条件,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重点加强质量追溯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明确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主体,依法履行产品认证、召回、质量保证、环保维修技术信息披露、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油耗核算等义务。加强平行进口汽车的入境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进口。要严格平行注册进口汽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进口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平行进口汽车的进口和销售管理,严格监管试点企业,建立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对发现非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严格追究试点企业、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或非法转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试点企业的资格将被取消。要督促和引导试点企业严格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的归档和报送工作。试点工作监管不力,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地区,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五、做好政策合规性评估。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相关的地方政策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具体政策出台前,应按照《贸易政策合规性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合规性评估。

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请将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请及时与我们沟通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商业部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公安部

环境保护部

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标题: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内蒙古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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