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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6090亿元,支出14009亿元,顺差208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4617亿元,支出11175亿元,盈余3442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473亿元,支出2834亿元,逆差1361亿元。

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12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以美元计算,2017年12月,中国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为2440亿美元,支出为2124亿美元,顺差为31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217亿美元,支出1695亿美元,盈余52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23亿美元,支出430亿美元,赤字206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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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本表所称商品和服务贸易是指与国际收支中的商品和服务相一致的,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月度数据是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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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物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数据以美元编制,当月的人民币估值数据是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月平均中值价格转换美国元数据获得的。

3.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说明:

货物和服务贸易: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口径一致。

1.货物贸易:指中国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经济所有权转移的货物贸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自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有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口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而所有权尚未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不包括在货物统计中,而是包括在服务贸易统计中;第二,在估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值以离岸价记录,海关出口值以离岸价记录,但进口值以到岸价记录。因此,国际收支统计将国际运输保费支出从海关进口值中转移出来,并将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第三,它补充了未经海关统计而出售和出售的货物的净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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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修理服务、运输、旅游、建筑、保险和养老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地方未提及的政府服务。信用记录提供的服务和借记记录收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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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工服务:也称“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是指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转移,加工方只提供加工、组装、包装等服务,并向商品所有者收取加工服务费。信用记录中国居民为非居民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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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对对方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和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的维修工作。贷款人记录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修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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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运输:指将人和物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的过程,以及相关的辅助和辅助服务,以及邮政和邮政服务。信用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和邮政快递服务。借方记录非居民收到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和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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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旅行:指旅行者在非居民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商品和购买的服务。信用记录是指中国居民向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非居民以及无限期居留的非居民留学生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在境外旅游、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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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建筑服务:指以建筑物、工程建筑(如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相关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除和项目管理等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新、维护或扩建,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特殊服务。贷款人记录我们的居民在经济区域外提供的建筑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在中国经济区域内获得的非居民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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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保险和养老服务:指与保险交易相关的各种保险服务和代理佣金。信用记录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寿险和年金、非寿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及相关辅助服务。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人寿保险、年金、非寿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及相关辅助服务的借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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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与保险和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贷款人记录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的借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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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非生产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使用通过许可协议出版的原创作品或原型的行为。债权人记录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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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通过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提供的商业服务。债权人记录其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款人记录其居民收到的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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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其他业务服务: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其他类型服务,包括R&D服务、专业及管理咨询服务、技术及贸易相关服务。债权人记录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获得的其他非居民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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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娱乐相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及相关服务(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和音乐录音),以及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信用记录相关服务。借款人记录中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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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其他地方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是指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不包括在其他类别的货物和服务中的货物和服务。债权人记录了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其他地方不包括在内。借方记录的是中国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在其他地方不包括在内。

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12月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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