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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办法》。本《办法》是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并为参加企业年金的每个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缴费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年金办法》2月起施行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按月、分期或者一次性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从个人账户中购买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用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企业年金,并按照保险合同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继承权。境外(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标题:《企业年金办法》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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