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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高商业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渗透监管工作,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未托管股权商业银行 明年6月底前须托管

对于股权托管,银监会已经设定了一个过渡期。无担保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托管。受委托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整改;股权确认应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股权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

未托管股权商业银行 明年6月底前须托管

《全国商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包括三大内容:一是明确股权托管方式;二是规定股权托管的基本业务框架;第三,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银监会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份委托给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未托管股权商业银行 明年6月底前须托管

此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确过渡安排。对于股权托管,中国银监会设定了一个过渡期。本办法实施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底前将其股权委托给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执行股权托管工作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的透明度。

未托管股权商业银行 明年6月底前须托管

上市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上市的商业银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受委托参股的其他商业银行应当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自查;如有不符合,托管机构的整改或更换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

未托管股权商业银行 明年6月底前须托管

对于权益确认的要求,监管要求权益确认应与权益托管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权益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权益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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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中国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8年初出台。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普遍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存在股权“正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银监会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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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中国保监会还规定,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主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能够勤勉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第三,托管费可以公开、透明、公平;四是能够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活动,并将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报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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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董喜伟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股权托管是规范公司治理、加强股权管理的重要抓手;本办法是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进一步实施。(颁布本办法)可以解决股权管理中的混乱,包括通过信贷资金和委托资金参股商业银行的现象,以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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