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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官方网站23日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布了《关于做好实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银监会对股权托管设定了过渡期,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银保监会:股权未托管银行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在回答记者关于《办法》的提问时,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银监会组织起草了《办法》。

银保监会:股权未托管银行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认的过渡安排。对于股权托管,银监会已经设定了一个过渡期。无担保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托管。受委托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整改;股权确认应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股权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

银保监会:股权未托管银行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办法》的第一步是明确股权托管的方式。《办法》规定,新三板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自己合格的股权托管机构;二是规定股权托管的基本业务框架。商业银行应当向受托人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股东名单及相关股权信息。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认真管理股东名册,确保商业银行股权活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第三,强化监管机构的职责。《办法》专门设立了一章,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部门除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股权未托管银行应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托管

上述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勤勉管理商业银行股东名册;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第三,托管费可以公开、透明、公平;四是能够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活动,并将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报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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