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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戴

“在诉讼期间,债务人隐匿财产而消失;受害人赢了官司,但没有拿到钱……”长期以来,许多“障碍”,如寻人寻物难、财产变现难等,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难题。一些“老赖”缺乏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这使得有效的法律文件成为空.的一张纸公民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却得不到公平的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行奖励保险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法院创新执行措施、解决执行难题的新“武器”。

执行悬赏保险 让“老赖”无处藏身

有效破解法院的“执行难题”

“实施奖励保险,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遗嘱执行人提供线索,等于为解决发现人和发现事物的问题打开了一扇天窗。”省高级法院司法委员会的一名全职成员评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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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悬赏保险,是指在民事执行中,经法院批准悬赏公告后,投保人自愿在保险机构对悬赏广告进行保险,保险公司在符合承保条件时向悬赏线索提供者支付赏金的保险,分为提供财产线索和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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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许多地方法院将实施困难列为“第一”工程,结合奖励制度,尝试引入保险机制,奖励保险应运而生。2017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提到,符合《条例》中悬赏执行条件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提供后,执行人报案,执行法院搜查,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其财产状况无法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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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C分行责任保险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一般来说,申请执行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后,才能向保险公司购买奖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奖励公告,如果举报人举报的信息经法院核实并最终执行成功,保险公司支付奖励。案件类型没有限制,以法院出具的意见为准。在保费方面,申请执行人将根据未到位的金额设定奖励比例,保险公司将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的10%的比例收取保费,最高奖励金额将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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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执行委员会和业内保险专家普遍认为,奖励保险作为保险机构和法院共同开发的一种创新性保险产品,有效地减轻了申请人支付高额奖金的负担,解决了部分地方法院奖金分配不均的问题,在增加执行者曝光范围的同时,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寻找线索。长期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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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们对这种新的保险产品有所怀疑。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郝苏烟认为,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无论奖励保险是否符合风险补偿原则,商业行为不干预司法行为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原则。在国外高度发达的保险市场中,与司法行为相关的保险是没有先例的,这种业务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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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保险遇到新问题

早在2017年5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就率先在中国推出了奖励保险,由于实施效果良好,在中国至少20个省的地方法院得到了推广。经营奖励保险的公司主要包括PICC P&C保险公司和迪达P&C保险公司。以PICC京华支行为例,公司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备忘录,推进包括奖励保险在内的一揽子执行保险机制。合作范围内有近10家法院,覆盖率约为50%,其中包括三家中级法院和两家在全市诉讼量最高的重点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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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了解,奖励保险并没有在所有地方顺利实施。例如,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实施“无忧”奖励保险一年多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不到10份,有600多宗案件符合奖励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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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奖励保险实施的“瓶颈”环节在哪里?“奖励保险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法院还是执行申请人,社会各方都需要一个逐步加深对法院与保险公司合作模式、奖励保险的作用和运行机制的理解和认识的过程。”上述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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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院官员坦言:“这种新的商业保险有特定的受众,规模也很小。此外,经营业务的公司之间缺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忽视促销。法院的公开渠道相对有限,这使得实行奖励保险的形式意义大于物质化。”此外,保险具有高度的专业化。如果没有详细的解释,当事人就不够了解,这直接影响了投保的意愿。就法院而言,法官申请奖励保险需要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工作人员解释不清会导致部分执行者因信息不对称而放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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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保险机制的未来发展还需要各级保险监管部门与法院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结合实践经验,有必要制定统一的奖励实施起点标准和适用范围,并明确奖励金额的界定、线索举报人的资格和范围、奖金发放程序、公示责任等具体细节。现阶段,保险公司可以做的是积极与各级法院沟通,通过与各级法院的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投入和力度,提高社会对实施奖励保险的认识。从长远来看,奖励保险制度的完善需要保险公司和各级法院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如何促进奖励保险的覆盖面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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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贵特别提醒说,实行奖励保险是一件新事物,应该注意防范衍生的社会问题。例如,一些人可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个人和财产信息,以获得高额回报。(张乐的这幅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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